联系人:刘艳波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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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有机”或“有机转换”名义进行销售、标识或推介的产品
产品中不少于 95%的纤维(不含辅料)必须是来源于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或来源于“转换” 期的原料(根据本标准第 1.4 节、第2.1 节的说明来识别和标识)。产品中可含有第 2.4.9 节“其余纤维原料”中所列的非有机纤维,但含量最多不可超过 5%。百分比数字表示标准条件下产品所含纤维的重量。纤维不能来自于有证据表明存在严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规范(就农业而言)和/动物福利原则的农场,或有证据明确证据证明农场的生产有持续性的土地抢占模式。
2、以“由 x%有机原料制成”或“由 x%有机转换原料制成”名义进行销售、标识或推介的产品
产品中不少于 70%的纤维(不含辅料)必须是来源于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或来源于“转换” 期的原料(根据本标准第 1.4 节、第2.1 节的说明来识别和标识)。产品中可含有第 2.4.9 节“其余纤维原料”中所列的非有机纤维,但含量最多不可超过 30%。百分比数字表示标准条件下产品所含纤维的重量。纤维不能来自于有证据表明存在严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规范(就农业而言)和/动物福利原则的农场,或有证据明确证据证明农场的生产有持续性的土地抢占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