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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涵盖的便携式火炉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口杯罐中使用醇基燃料产生悬挂式火焰的便携式装饰性光源。这类商品一般由一个锅盆或底座组成,通常以陶瓷或其他耐热材料制成。也可称为便携式火盆、便携式壁炉、火炉、火碗、庭院火炉、火焰盆、火焰灯或台式火坑。
便携式火炉安全标准范围
1.这些要求适用于以下设备:
(1)可在开放的储液器表面中燃料并维持火焰;
(2)不需要借助额外的外部通风来释放燃烧废气的情况下能维持火焰;
(3)在可打开的储液器或一次性、不可再填充的燃料容器中,燃烧液体燃料、凝胶燃料(如固体酒精)或其他非固体燃料;
(4)燃料容量不超过2.5升(0.67加仑);
(5)输出功率为1.47千瓦(5000 BTU/h)或更小;
(6)便于携带或手动移动;
(7)适用于室内、室外或两者均可。
2.这些要求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蜡烛;
(2)用于烹饪或加热食物;
(3)燃烧固体燃料,如试验方法D4359中所述的试验方法所判定的;或没有开放储存器如可续油的油灯、用灯芯使用燃料的室外花园灯/台灯。
3.本规范规定了设备的最低安全要求,以帮助确保正常使用的合理安全程度,从而提高人身安全,减少火灾、死亡和伤害。
4.本规范无意取代其他安全措施,如成人监督、使用时对产品的密切监控,以及火灾探测、报警或灭火系统。
5.以国际单位制表示的数值应视为标准值。括号中的值是解释性或近似信息。
6.本规范用于测量和描述材料、产品或组件在受控条件下对热、火焰和外力的反应,但其本身并不包含在实际火灾条件下对材料、产品或组件进行火灾危险或火灾风险评估所需的所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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