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孙思齐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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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企业条件:
创新主体申请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海洋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产业领域以山东保护中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IPC分类号和洛迦诺分类号为准;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申请专利、骗取专利资助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积极配合山东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工作,遵守专利预审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跟进专利预审服务事项,积极参加山东保护中心组织的培训、座谈等相关活动。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备案主体无技术交底书,委托代理机构编造专利预审申请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两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一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四)将已经通过普通途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案件提交预审申请的;
(五)通过预审的专利申请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按时办理登记手续导致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
(六)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七)存在其他应当暂缓对其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的不当行为的。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年度评分评级结果为“黑"的;
(二)注册登记地变更后不符合备案资格条件要求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备案申请材料,专利预审申请文件中的数据、效果,生产研发能力或共同研发证明材料等;
(四)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髙,经过两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一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70%以上的;
(五)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六)备案主体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七)备案主体无实体研发经营情况,仅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仅为专利申请提供便利的,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八)被通报存在《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制的不当行为的;
(九)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不当行为,导致不适合继续对其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