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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出现工伤后,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采取注销工商登记的办法,妄图甩掉“包袱”、逍遥法外。
这种情形一般出现在未交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
那么,用人单位被注销是不是就意味着劳动者“求告无门”了呢?
当然不是。考虑到职工实际所处的弱势地位,对其申请权利应进行充分保障,只要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属实,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
企业进入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假如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未考虑职工工伤待遇给付问题,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成员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用人单位注销的工伤案例:
参考案例: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被注销不影响工伤认定
案情
某电气焊门市部系业主张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领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2016年3月1日,门市部雇工李某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造成六级伤残。事发后,张某注销工商登记,关门停业。李某治liao终结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歧
对于本案人社局是否可以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有分歧意见。
否定说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申请工伤认定时(亦有说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仍然继续存在为准。本案工商登记被注销后,用人单位不复存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活动,故人社局不可以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李某可就其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肯定说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为准。事发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影响工伤认定。
评析
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事发后用人单位被注销的,不影响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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