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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三) 信誉
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