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老师 (小姐)
手机:18363096558
电话:0531-86953115
传真:0531-86953115
邮箱:474816103@qq.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以西,文化东路以北恒大帝景9号楼1单元509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
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复审请求
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商标注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含业务范围,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不大于10厘米x10厘米,不小于5厘米x 5厘米,一式6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6份,黑白商标2份)。
3、《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4、《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东莞注册商标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5、特殊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申请人用消毒剂的,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报纸、杂志名称作商标的:需提供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4)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5)申请集体商标: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申请证明商标: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有检测和监督商品质量能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