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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办理的商标业务:转让、变更、续展业务:须持《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转让业务须提供转让方和受让方共两份《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补发商标注册证,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补发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等业务,因申请人与注册人的名义、类别、注册号不符而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的,可以退费,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由档案处确认后方可退款;更正申请不属于更正范围的,由档案处确认后方可退款。上述业务办理退款,需持《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发票原件退款(如办理多项商标业务,其中部分业务不予核准时可持发票复印件)。
商标局将款项直接退至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不退现金。退款时需写明申请人的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