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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逮捕、拘留、扣押相关必须程序
(一)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或者由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二)拘留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与被拘留或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取得联系,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三)拘留或逮捕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或逮捕人进行讯问,并且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四)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实施搜查之前,应当出示搜查证。
(五)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开列一份正式的清单,交物品和文件的被扣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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