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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因其单方变更协议给***造成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