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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需对工作场所开展评价工作。
2、工作目的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放射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
(2)通过对建设项目和有关资料的审查,从放射卫生防护角度确认项目的合法性,放射工作的正当性和工作场所的适宜性;
(3)通过对工程设计的核实与评估,论证该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工程屏蔽设计的合理性;
(4)通过对安全防护措施的分析,论证其可行性程度;
(5)通过对管理组织、人员资质、规章制度和其他防护措施的分析,论证项目建成后投入运行的可行性;
(6)从辐射防护最优化与确保相关人员剂量限值提出放射防护建议,供设计和建设单位参考;
(7)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提供技术依据。
3、评价周期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工作流程
详见图1。
图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工作流程图
5、完成周期
预评价整体服务周期约30工作日,控制效果评价整体服务周期约45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