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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 ≥ 1,<3 | ≥3,< 6 | ≥6 |
对应灶头总功率(10J/h) | 1.67,< 5.00 | ≥5.00,<10 | ≥10 |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 | ≥1.1,< 3.3 | ≥3.3,<6.6 | ≥6.6 |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 2.0 | ||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