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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相比,产品的管控范围变为更广。
为更好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限制物质例外清单》,限制《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内的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对于有害物质超标且不符合例外要求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2019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以下简称《实施安排》)的公告,提出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按照《实施安排》的要求,对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实施安排》明确了两种合格评定的方式:国推自愿性认证和自我声明,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任选一种对自身产品进行合格评定。至此,中国RoHS正式从有害物质标识要求步入限制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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